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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25 09:50   浏览量:17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和关心江西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依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服务广大社会工作者,推进江西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本土化建设,发展社会工作事业,传播社会工作文化,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活动,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社会组织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68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的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本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政府相关部门争取扶持政策,协助相关部门制定社会工作领域的政策法规。积极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本土化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二)开展社会工作、公益慈善、志愿服务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三)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行业规划、课题调查、学术讲座、会议研讨、政策咨询、数据分析、信息交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评选表彰会员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动社会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四)开展社会工作和社会事务服务项目的运营、督导、评估、孵化、培育、咨询、宣传、平台搭建等相关工作。
(五)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注册登记、知识普及培训、考试培训、课程辅导和继续教育。
(六)为社会工作相关个人和单位提供各类专业服务,提升会员的工作理念、实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七)制定行业守则,规范会员的职业操守和工作行为,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报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净化行业环境。
(八)维护社会工作者合法权益,协调社会工作者与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建立社会工作行业的违法违规社工组织、社工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黑名单制度。
(九)开展同社会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整合社会工作发展资源,促进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和社会地位提升。
(十)接受国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开展扶助弱势群体服务等各类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社会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从事社会工作、社会服务、公益慈善等领域的社会组织,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热心公益,支持社会工作和公益慈善及本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从事社会工作相关领域工作,对社会工作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支持社会工作事业和本会发展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推荐其他会员入会。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会长会须有2/3以上会长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会长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长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内在社会工作专业有影响、有建树的人士组成。其成员享受理事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工作的会员可以组成专门委员会;推荐主任、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本会会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本会会员、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会会员、理事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工作;
(五)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组织起草有关文件材料,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考核、总结;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捐赠;
(三)国内外政府机构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九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一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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