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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9-11 09:45 浏览量:660
民函〔2009〕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大决策,2007年2月至2009年3月,民政部组织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5个区(县、市)和90个单位开展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两年来,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认真落实试点要求,扎实开展政策制定、考试组织、岗位开发、培训宣传等工作,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模式,为全面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奠定了基础。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扩大影响,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民政部决定开展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试点地区和单位实际,以探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措施和人才培养使用模式为重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拓展服务领域,提炼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经验与模式,为科学制定社会工作法规政策,全面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依据,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通过组织开展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实践,进一步明确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完善社会工作政策制度体系,探索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模式,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水平,更好地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探索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积极探索解决有关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运行经费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继续探索成立区域性社会工作者行业管理组织,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管理。
(二)进一步探索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模式。采取专业人才引进和现有人员培训提高等方式,建立一支具有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一支既懂管理、又懂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管理队伍,为试点工作提供人才支撑。认真研究社会工作人才能力提升途径,积极探索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办法。
(三)进一步探索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方式。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在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城乡社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大力开发面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社会服务招投标项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四)进一步探索社会工作人才激励保障机制。根据不同类型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与人才使用实际,探索建立相应的薪酬标准体系和社会保险办法。培育本地区本单位社会工作人才典型,加强学习宣传,提高社会工作人才社会认知度。探索建立本地区本单位社会工作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对专业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的社会工作人才给予表彰奖励,进一步激发社会工作人才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进一步探索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途径。深入调查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对社会工作服务的实际需求,大力开展面向受灾群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民工、流动人口、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儿童等群体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继续探索社会工作人才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载体和途径。积极将社会工作人才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纳入汶川地震对口支援体系,促进灾区恢复重建。探索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的方式方法。加强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合作,加强对社会工作人才的督导,提高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和实际效果。
(六)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政策理论研究和宣传普及。坚持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注意从政策上、理论上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提炼出带有规律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普及社会工作知识,推广社会工作方法,弘扬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充分利用城乡社区的各种宣传渠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广社会工作。采取座谈会、研讨会、专家讲座、脱产培训、考察学习等方式,对所在地区的党政领导干部、社区和单位的从业人员开展社会工作知识培训。
四、方法步骤
各地民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可选择基础较好、领导重视、积极性高的地市级及以下地区进行综合试点,也可组织城乡社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单项试点。
(一)试点申报。各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选定拟参加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在2009年7月15日前将试点地区、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和有关材料报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民政部将根据申报情况,在2009年8月确定第二批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
(二)试点开展。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的试点时间为两年。试点地区和单位确定后,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试点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及早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总结。试点工作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试点结束时,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对本辖区试点地区和单位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民政部将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从中确定一批“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实践,是积累经验、探求规律、扩大影响,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推动试点地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促进试点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试点工作摆上位置,积极组织试点申报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加强领导。试点地区和单位确定后,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专门机构,配备精干力量,保证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积极争取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务求实效。试点地区和单位在试点过程中,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务求取得实效。民政部将采取经常督导和总结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试点地区和单位工作的督促指导。
附件1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地区申报表
申报地区 |
地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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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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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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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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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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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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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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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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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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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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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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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地区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现有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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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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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地区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
上级民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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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单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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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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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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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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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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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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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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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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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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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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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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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现有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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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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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
上级民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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