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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9-17 17:30 浏览量:1029
为了加强对家庭寄养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有序地开展,确保经费高效、合理地使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工作委员会特制定家庭寄养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一、家庭寄养的对象:
家庭寄养是把被儿童福利院收养的无父母或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儿童托养在一个家庭的养育方式。
二、家庭寄养的目的:
家庭寄养的目的是让孤残儿童能得到家庭的关爱和照顾,享受家庭的温暖和亲情,从而有利于助养儿童身心的健康发育。
三、家庭寄养的范围:
家庭寄养项目在全国儿童福利院开展,重点在中西部地区进行。
四、被家庭寄养的儿童的权利:
被寄养儿童的户籍在儿童福利院,家庭助养不改变福利院对助养儿童的监护权,不妨碍亲生父母认领或他人收养。儿童福利院进行家庭寄养具体工作,必须保障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家庭寄养项目的组织实施:
家庭寄养项目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工作委员会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六、项目办公室的责任:
1、项目宣传推广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
2、筹集资金,接受捐款。
3、制定孤儿家庭寄养计划。
4、作出具体的家庭寄养资金预算。
5、与福利院签定协议书。
6、联合福利院开展家庭寄养工作。
7、总结和发布家庭寄养结果。
七、儿童福利机构的责任:
1、提供有关孤儿的个人详细资料。
2、按条件为孤儿寻找寄养家庭。
3、与寄养家庭签订有关协议。
4、负责将本院的孤儿, 按照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制定的《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操作规范》的规定,安置到寄养家庭中去。
5、向寄养家庭支付寄养费。
6、帮助寄养家庭办理寄养手续。
7、对寄养家庭的养护人进行儿童养育知识培训。
8、对寄养家庭进行跟踪服务。
9、按期将项目进展状况向项目办公室汇报。
10、每次收到家庭寄养款应及时将收据上交项目办公室。
11、给寄养家长拨款应请其签字,原件上交项目办公室。
12、家庭寄养款项不得挪作它用。
以上未涉及事宜按《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操作规程》执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孤残儿童救助工作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