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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社会工作遭遇“伦理难题”?专家来支招!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2 17:22 浏览量:580
时间:2016-10-13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杂志)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伦理实践难题,如社会工作者维护案主利益与维护他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一方面要以案主为中心,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依赖机构,在某些时候会按机构的要求办事;维护案主的利益与案主自决权之间的冲突,等等。这使得社会工作者常常处于两难的境地。那么,我们该如何克服这些难题,使社会工作者对案主开展的服务能够顺利进行?围绕这个问题,本期邀请了相关专家进行探讨,大家不妨听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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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社会工作最基本的目标是帮助有需要的人们,关注社会问题并采取行动。这意味着社会工作者首先要维护案主的利益,同时也对维护社会他人的利益负有责任。当两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工作者应当如何抉择?
现实中,案主的主体利益跟其他人的利益绝对对立的情况极少出现,大多数情况是大家对事物和利益有不同的看法,社会工作者需要促进利益相关方有效、公平地沟通,让他们做出理性的决定。社会工作者在该过程中无需亦不应该随意站在某一方进行抉择,因为案主才是问题的主人,他们有责任自主决定如何处理情况。有些情况会牵涉到所谓的公义伦理问题,社会工作者应该尽可能地依据专业守则行事,促进事情的公正发展。
当案主的利益和社会、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工作者应该理清思路,具体列出在此案件中将要做出的每一抉择所诉诸的基本规范是什么,即社会工作者依据哪些规则来维护案主的利益,或考虑他人及社会的利益。接着将这些规范排列比较,分出主次轻重,按先后顺序来做出抉择。当然,应该先主后次,先重后轻。正所谓“事有先后,物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将案主的利益置于优先地位是社会工作伦理的基石。与此同时,社会工作强调“人在环境中”,案主利益的实现与其生态环境紧密相关。所以,在维护案主的利益时,社会工作者要尽可能地将案主放回到其所处的环境中去理解,采取循环的服务策略,运用多中心的服务方式,建立多元的社会支持,以促进案主与其周围的环境和他人形成共生发展的平衡关系,有效减少两者的利益冲突。这种方式要求社会工作者善于寻找案主改变的启动点,并将其与周围他人和环境的改变连接起来,追求共同发展,解决“如何在案主利益与社会他人利益之间保持良好平衡”的难题,达到整体性和发展性的目标。
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要求社会工作者既要忠于案主,又要忠于服务机构。其中,案主是相对软弱的,依赖于社会工作者为他们争取利益;社会工作者本身也是相对软弱的,服务机构掌握着他们赖以生存的工作机会。当案主的利益和机构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工作者该如何有效处置?
这是目前所有一线社会工作者多多少少都会面临的问题。鉴于目前社会工作职业的设置体制和现状,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大多数社会工作者会优先考虑机构的利益,因为这里也会牵涉到自己的利益,但职业伦理又要求社会工作者应以案主利益为重。所以,这常常置社会工作者于两难境地,可能会造成对案主不利的结果,会使社会工作者的内心产生不安和纠结。笔者建议在面临此问题时,社会工作者要学会平衡各方诉求,多为比较弱势的一方着想,学会自我排解心理困扰。同时,此类困境也让我们不得不反思目前整个社会工作体制的设置是否合理等问题。
案主的利益要受到保护,社会工作者要意识到,自己与案主建立的是一种“权力不对等的伙伴关系”。相比机构而言,案主之所以成为案主,他的资源是相对不足的,无法实现完全平等的关系。正因为如此,在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当案主的利益与机构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工作者应该更多地站在案主的角度思考问题,尽可能地倡导在机构的利益受损最小化的前提下做出一些调整,实现机构“促进案主福祉”的最初承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维护机构的专业形象。可以说,倡导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改革以更好地实现专业使命,也是社会工作者在服务中必须推动的。
假设社会服务机构是由社会工作者运营的,那么很难想象他们会做出与案主利益相左的行为。当然有时社会工作者的看法会与机构不同,例如机构会考虑一些政治或现实原因而不愿意跟某些问题相关方纠缠,这时,社会工作者应该考虑机构的行动在专业上是“不太好”还是“不能接受”,如果是后者,社会工作者应该离开该机构。但更需要明白的是,有一些限制是任何机构都可能会有的,而现实是,社会工作者是社会治理体制的一部分,社会工作者与机构一样都需要视体制限制来行事。
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是社会工作者最主要的专业伦理责任,但这些伦理责任有时存在冲突,最常见的冲突就是案主的利益至上与维护案主的自决权利相冲突,有时维护案主的利益不利于培养案主的自决能力。面对这种伦理难题,社会工作者该怎么办?
案主自决可以说是社会工作服务的终极目标。思考案主利益最大化的问题本身就是促进案主自决的一个重要契机。社会工作者在服务中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更多地与案主一起探讨什么是他当下和未来的最大利益诉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案主自决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有助于缓解案主的利益至上与自决权利之间的冲突。社会工作者应在提供专业性意见的基础上提高案主的自决能力,让案主拥有做出充分选择的权利,进而实现案主利益的最大化。
自决需要权利,但权利有时会受到限制。儿童青少年或精神不佳的长者,在自决时或许不能拥有完整的权利,有时社会阶层与文化程度较低者的自决权也会受到限制。还有很多时候是因为一些外在的普世价值被确认为应压倒个人的某些选择。例如我们会剥夺人们自杀的权利,或将某人的暴力抗争计划告诉公安部门,因为“生命是最重要的”“社会整体安宁是最重要的”“不能影响别人的安全”,这些是具有压倒性的普世价值,社会工作者需要率先予以守护。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是帮案主抉择有违案主的自决权,社会工作者也应该以维护案主利益为主帮案主拿主意,但在事后,社会工作者应该用事实告诉案主,在服务结束后的人生过程中应该如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自决权。
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涉及不同的个人和群体,这些不同群体的利益是社会工作者必须考虑和顾及的,但这些利益有时又是相互冲突的。比如为了保护案主利益,可能会牺牲社会工作者或其他案主的利益;为了维护专业形象,可能会揭露同事的不道德行为,等等。此时,社会工作者应如何面对?
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从几个角度进行思考:一是在伦理守则中强调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增进案主的福祉,但同时应该考虑到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方向和决定是否影响了其他主体的利益,是否坚守了最小伤害的原则。二是服务方向与决定是由谁做出,是社会工作者本人,抑或是考虑机构、督导、同事、案主的重要他人等主体的需要?三是在进行服务方向选择时,社会工作者应该尽可能保持公平性,要让各方在做决定时尽可能减少以自我为中心。四是服务的正当性考虑,基于专业的价值和标准,社会工作者应考虑到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真的维护了案主的权益。
这种情况确实比较复杂和令人为难,我认为应该首先以不违法、不违背基本的行为规则为准则,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案主利益,最后再考虑同行的面子或专业形象。
上一篇:社会工作协会的任务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