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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8 16:43 浏览量:320
近日,民政部与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工作管理作出统一安排。现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5年9月,原总政治部制定实施了《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以及军队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推动了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规定》对于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日益增多,对推动军地学术交流、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个别社会团体存在擅自冠以涉军名称、随意开展涉军业务活动、吸收未经军队批准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等问题,在军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亟需予以规范。鉴于此,民政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
《通知》对军队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工作做了有益补充,解决了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日益增多所带来的现实问题,对规范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的管理、防止发生涉军违规违纪问题、提高社会团体工作法治化水平,以及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主要规范了非军队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拟在名称上冠以涉军名称、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等的登记和管理规定,明确了军队人员和单位在参加社会团体及其开展活动时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
三、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不能冠以哪些涉军名称?
《通知》以列举的方式,对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一般不得冠以的涉军名称予以明确,包括“解放军”“军队”“全军”“武警”“八一”“军事”“将军”“将校”“士兵”和部队番号等字样。
四、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确因工作需要冠以涉军名称需要履行哪些报批手续?
《通知》详细规定了确因工作需要冠以涉军名称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履行的报批程序。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冠以涉军名称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涉军业务性质,商中央军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后,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同意;地方性社会团体冠以涉军名称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涉军业务性质,商军队有关大单位业务部门后,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报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同意,具体事宜由军队组织部门承办。
已经冠以涉军名称的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以上程序权限重新履行报批手续,未履行相关手续前不得再组织相关活动。
五、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开展涉军业务活动有哪些具体要求?
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涉军业务活动,主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军队有关部门担负的职能交叉重叠;二是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军队部门担负的职能业务没有直接关联,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展与军队有关的业务活动。
针对第一种情况,《通知》规定,全国性社会团体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章程中涉军业务范围,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由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逐级报中央军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备案;地方性社会团体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章程中涉军业务范围,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由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逐级报军队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军队大单位组织部门备案。备案后,社会团体可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涉军业务活动,可以不再履行“一事一报”的报批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将开展涉军业务活动情况报军队相应业务部门。
针对第二种情况,明确一般不得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确需开展的,应按照“一事一报”原则,由社会团体直接按程序向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申请:全国性社会团体,应当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由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逐级报中央军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备案;地方性社会团体,应当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由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逐级报军队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军队大单位组织部门备案。
六、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有哪些具体管理要求?
2015年9月原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对军队人员和单位可以参加的社会团体类型、参加社会团体和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具体条件、数量、办理程序,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记录要求等作了明确,同时原总政治部有关部门还作了详细解读。本《通知》对《规定》中关于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的具体要求再次予以强调,并对《规定》中没有明确的事项,例如已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的管理和审批部门予以明确,解决了实践中困扰登记管理机关的具体问题。
七、下一步民政部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通知》?
为推动《通知》的有效贯彻落实,下一步民政部将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公众号等对《通知》进行宣传解读,引导相关社会团体在开展涉军事项时,严格遵守《通知》精神。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军队有关部门、各业务主管单位、地方民政系统沟通联系,及时归纳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具体事项办理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通知》规定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登记审查和日常管理。督促地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通知》要求,在登记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严格把握标准条件,认真履行办理程序。积极协调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已经冠以涉军名称的和章程中有涉军业务范围的非军队主管社会团体,及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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