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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05 09:32   浏览量:346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现将《江西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
2016年10月17日
江西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签发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通知或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对该会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含聘任)、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 社会团体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可将本指引有关内容纳入该会章程规定。
第四条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的提名应充分尊重会员的个人意愿,充分听取多数会员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
(四)制衡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建立选举筹备小组、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会员规范
第五条社会团体应当入会自愿、规范入会程序,保障会员平等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确保社会团体选举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入会。按照入会自愿的要求,社会团体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申请入会的个人或组织,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并填写会员申请表方可入会。未填写会员申请表的或未经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的,不得成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退会。按照退会自由的要求,有自动退会、主动退会、除名三种方式。
1.自动退会。一年不交纳会费(不收取会费的除外)或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但社会团体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
2.主动退会。会员因本人或客观原因,递交书面申请或声明不再继续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应按照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退会。
3.除名。会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等原因,须对会员进行除名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社会团体名义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除名。未履行相关程序,不得将会员除名,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公开名册。社会团体应制定会员名册,并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在网站、会刊等媒体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新增会员名单和退会、辞职及被除名会员名单,并在年报时将真实完整的会员名册公布在指定网站上,接受社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会员数量多于150个的,社会团体应根据会员分布区域或专业性质实行分组管理。
第三章 负责人及监事
第十条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设会长(理事长)一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四分之一;设常务理事会的,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和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二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秘书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选任或聘任方式。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须设监事。监事有3名以上的,可以设监事会,并设监事长一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由该会章程规定,最多不超过9名,监事不得同时兼任该会负责人和理事。
第十四条 担任秘书长及以上职务人员因故辞去职务并退会,应召开理事会进行通报,以书面形式同意其辞去职务,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理事和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3-5年,任期届满时需重新推荐和选举,可连选连任。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最多连任3届,且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核,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其会议决议和到会人员签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登记管理机关,并存入该会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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