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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惩戒、处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01 11:19   浏览量: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的行业秩序,促进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特制定本惩戒、处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全体会员,对于违反协会规定、职业道德和社会工作行业标准的会员,将依法依规进行惩戒和处理。
第三条  惩戒、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处理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惩戒种类
第四条  根据会员违规情节的轻重,惩戒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荣誉称号、限制执业资格、撤销执业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
第五条  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工作行业标准的会员,协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采取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调查核实会员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对于涉嫌违规的会员,协会将通知其接受调查,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秘书处在调查核实后,将依据事实、证据充分,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给协会会长会议审议。
第九条  协会会长会议在审议处理建议后,将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将组织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惩戒、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确保处理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  对于在处理违规行为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协会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施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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