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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执业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01 11:16   浏览量: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会员的执业行为,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特制定本执业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全体会员,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会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循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社会工作职责。

第二章 执业要求
第四条  会员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参加培训、学习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确保执业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  会员应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尊重其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确保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
第七条  会员应制定明确的服务计划和目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特点,提供个性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八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实践和研究,关注社会问题和需求变化,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 执业规范
第九条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坚持诚信原则,不得夸大服务效果、虚假宣传或误导服务对象。
第十条  会员应尊重服务对象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对象接受服务,不得利用职业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建立健全的服务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查证性。
第十二条  会员应积极与其他相关机构和部门合作,共同推动社会工作服务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执业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设立执业监督机构,负责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应自觉接受执业监督机构的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执业准则的会员,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并公开曝光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准则施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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